全部符合。
但是,这个罪名的定罪逻辑是“且”,而不是“或”。
除了客观行为,还必须审查主观故意!
什么是主观故意?
是指明知自己的冒充行为,并积极追求非法利益。
关键点就在于“非法利益”这四个字。
很明显,赵永熙根本没有追求非法利益。
所以从定罪条件上看,赵永熙其实从一开始就不符合入罪标准!
当然,张伟也清楚检方既然提起了公诉,那么在庭审时就一定会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充解释,强行把“社会影响”等同于“非法利益”。
社会影响是什么?
如果赵永熙被判处无罪,那么将来是不是越来越多的人有样学样?!
虽然大家的初心是好的,但是不是所有人都有赵永熙的能力!
好心办坏事是常有的事!
所以为了避免这种不良的社会影响,是不是就要将赵永熙定罪?
不用等到开庭,张伟已经能想到检察长的说辞了!
这时候,就必须祭出刑法的最高原则。
张伟在纸上重重写下“刑法第三条”。
罪刑法定原则,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不得定罪处刑!
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,限制的是公民不能为了追求非法利益,去伪造身份假冒官员。
但是!
法律并没有明文限制,公民不能为了帮助政府发展经济而去进行假冒行为!
《重生律师,14亿人奉我为法神!》 第757章 深度解析赵永熙招摇撞骗罪(下)(第3/6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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